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035)
一、考试依据
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二考试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事项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须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2科”。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原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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