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部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人部发[2007]116号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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